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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规定利用信息系统散布谣言严重者停网停机

2024-05-05 15:37:55 [百科] 来源:杭秦资讯网

  新华网沈阳9月28日电(记者范春生)利用信息系统制作、辽宁利用复制、规定发布、信息系统传播谣言等,散布将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谣言严重责令改正,网停情节严重的辽宁利用,给予6个月停止联网、规定停机整顿处罚……辽宁省人大常委会27日审议通过的信息系统《辽宁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条例(修订)》,首次作出这样的散布立法规定。

  《辽宁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条例(修订)》规定,谣言严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信息系统制作、网停复制、辽宁利用发布和传播如下信息:散布谣言,规定煽动非法聚集,信息系统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宣扬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或者交易、制造违禁品、管制物品的;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破坏性程序的。

  如果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利用信息系统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这些内容,将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6个月停止联网、停机整顿处罚,必要时由发证部门依法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相关资格;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应建立信息审核制度,明确审核人员,发现禁止的违法信息将先行保存有关记录,及时采取删除、停止传输等处置措施,并向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报告。公安机关查处涉嫌违法犯罪行为时,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应提供有关信息、资料、数据文件和原始记录。

  辽宁这部地方性法规还明确: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违反规定的,将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3个月停止联网、停机整顿处罚。

  原标题:辽宁立法规定:利用信息系统散布谣言情节严重者停网停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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