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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标准、监测、责任、防治措施“五统一” 川渝拟将这样协作保护嘉陵江

2024-04-29 03:06:38 [探索] 来源:杭秦资讯网

原标题:规划、五统一标准、规划监测、标准责任、监测防治措施“五统一” 川渝拟将这样协作保护嘉陵江

四川新闻网成都9月27日讯(记者 陈淋)嘉陵江是责任作保长江流域面积最大的支流、川渝两地共界河流、防治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和水源涵养地、措施川渝沿岸群众重要饮用水水源地,样协具有十分重要的护嘉生态环境服务功能。

当前,陵江川渝人大正协同立法保护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五统一以进一步筑牢长江上游生态屏障,规划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标准补齐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法规制度短板。监测

9月27日,责任作保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举行,《四川省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请大会进行第二次审议。在条例草案中,进一步明确了嘉陵江流域的范围,并划定生态缓冲带的保护范围。同时,条例草案还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责任、统一防治措施”(“五统一”)的要求,进一步梳理完善相关协同措施,共同推进嘉陵江流域保护。

明确嘉陵江流域范围

并划定一定范围生态缓冲带

有部门和调研意见提出,条例草案第二条第二款中关于嘉陵江流域范围的具体表述,所涉及的相关县级行政区域还需要进一步明确,需要修改完善,以与省内沱江、岷江等流域的范围相协调。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经研究认为,为避免各流域范围交叉重复,保持省内流域立法衔接统一,有必要由省政府对嘉陵江流域范围作出更为具体的划定。为此, 条例草案对嘉陵江流域范围进一步明确为: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嘉陵江干流、支流和湖泊形成的集水区域,具体范围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有部门和调研意见提出,条例草案第四十条第二款关于生态缓冲带的规定,应与我省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约束性指标相衔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经研究认为,划定生态缓冲带的保护范围,有利于贯彻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思想和对嘉陵江的整体保护。因此,条例草案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保护需要,组织林业和草原、水行政、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在嘉陵江干流和支流沿岸划定一定范围的生态缓冲带,在不影响行洪和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建设人工湿地、草地、水源涵养林、河岸生态公益林、沿河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等生态环境治理与保护工程,构建沿河生态系统。

川渝区域协作

落实“五统一”防治措施

有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调研意见提出,为总结推广赤水河流域共同立法经验,建议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责任、统一防治措施”(“五统一”)的要求,进一步梳理完善相关协同措施,共同推进嘉陵江流域保护。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条例草案第七章“区域协作”中,落实“五统一”防治措施、建立联席会议协调机制和沟通协调工作机制,明确统一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等执行标准,建立生态环境常态化协作、生态环境联合预防预警、生态环境突发事件协同处置机制以及开展司法协作、生态保护补偿、产业协同和交通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等,推动嘉陵江流域保护法律法规的实施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确保嘉陵江流域共同保护形成合力,规范推进。

重点排污单位要接受社会监督

另外,结合嘉陵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存在的具体问题,条例草案完善相关制度,从信息公开、河道岸线保护、小流域治理等方面抓好水污染防治和水资源保护。条例草案细化了政府及有关部门公开生态环境保护相关信息的规定,并增加重点排污单位接受社会监督,依法公开环境信息的规定;增加公共污水管网覆盖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放污水的,应当将雨水、污水分别排入公共雨水、污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除楼顶公共屋面雨水排放系统外,依照相关规定将阳台、露台排水管道接入污水管网等规定;增加建立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推行户分类投放、村分类收集、乡(镇、街道)分类运输、县(区)分类处置的方式,将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纳入城镇垃圾分类收运处理系统的相关规定;增加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统筹推进嘉陵江二级、三级支流及其他支流的综合治理,逐步实现流域水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的规定。

(记者 陈淋)

(责任编辑: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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