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热点 >残害民众非法持有弹药贿赂村干部 涉黑“首脑”谢泽云获刑二十年

残害民众非法持有弹药贿赂村干部 涉黑“首脑”谢泽云获刑二十年

2024-05-03 14:21:04 [综合] 来源:杭秦资讯网

  涉黑“首脑”谢泽云获刑二十年

  云南网讯(记者 赵岗)开赌场、首脑非法放贷、残害持有村干非法持有弹药、民众贿赂村干部、非法非法开采风景石、弹药残害民众………昆明石林这个涉黑团伙坏事做尽,贿赂黑谢获刑已被“一锅端”,部涉其“首脑”谢泽云将在监狱中“蹲上”二十年。首脑3月29日,残害持有村干记者从云南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新闻发布会获悉,民众 昆明市向社会通报5个涉黑涉恶案件,非法其中多名危害一方的弹药首要犯罪分子均受到法律的严惩。

  石林法院审理的贿赂黑谢获刑被告人谢泽云等人涉黑案

  经石林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以来,被告人谢泽云纠集多人在石林县天生桥村芝云洞(地名)等地开设赌场非法牟利、部涉非法放贷、首脑利用社会闲散人员和有前科的人员暴力讨债,逐渐在石林县形成一定“恶名”。

  2014年11月至今,被告人谢泽云以其位于石林县天生桥村芝云洞的自建房和坤霖园艺苗圃为主要活动场所,以合法经营实体为掩护,纠集石林籍、昭通籍人员,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谢泽云为组织、领导者,被告人徐明进、张见兵、杞云峰、李朝明、祖万辉等人为骨干成员,被告人李继、祖万辉、朱福文、贺曈、邢雄武、黄彪(另案处理)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较稳定的犯罪组织。

  该犯罪组织为树立其非法权威、维护其非法利益,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有组织的实施了寻衅滋事、强迫交易、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等七起犯罪活动以及非法放贷、非法持有弹药、贿赂村干部、非法开采风景石等十一起违法行为,在石林县形成了稳固的恶名,特别是在天生桥村一带形成了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该地区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

  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石林县人民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谢泽云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寻衅滋事、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徐明进等人分别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罪等判处有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罚金刑的刑罚。

  石林县法院审理的被告人潘云华等人强迫交易、挪用资金、职务侵占、寻衅滋事案

  经石林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以被告人潘云华为首的恶势力犯罪团伙,长期横行乡邻,欺行霸市;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情节恶劣;与其他非法势力相互勾结,肆意妄为,强买强卖;长期垄断石林彝族自治县生猪屠宰市场及交易市场,危害民生,谋取巨额利益;长期把持农村基层组织政权,独断专行、唯利是图;利用职务便利,在政府拆迁改造过程中肆意侵吞、挪用、骗取公共财产,在当地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石林县人民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潘云华犯强迫交易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504万元;认定被告人李公平犯强迫交易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贪污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20万元;认定被告人陈天勇犯挪用资金罪、贪污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被告人潘云华等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经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寻甸县法院审理的被告人刘显红等15人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经寻甸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陈莹、刘显红夫妇租用仓库用于囤放、销售盗窃得来的柴油谋取利益;被告人刘显红长期参与盗窃柴油,并负责邀约、组织他人实施盗窃,形成了以刘显红、陈莹为核心的团伙犯罪。

  该团伙实行盗窃柴油、屯油、收购、销售“一条龙”,引发昆明、寻甸等多地区长时间货车司机对柴油被盗的恐慌,群众反应强烈、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寻甸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刘显红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陈莹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对被告人梁小美等人分别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和并处罚金刑。

  西山区法院审理的被告人周海欧等10人敲诈勒索案

  经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刘莺、高广昌、周海欧等人针对有车辆做保障的借款人,与借款人签订虚高的空白借款合同,肆意单方认定借款人违约后,采用公司贷后部门人员债务追讨、直接用事先准备好的备用钥匙将借款人车辆开走等方式,要求借款人承担高额的违约金、拖车费、借款本息等费用。共敲诈勒索被害人财物既遂金额121480元,未遂金额27100元。

  此强行索取公私财物的犯罪活动,明显区别于普通民间借贷。其行为严重侵害了被害人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秩序,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恶势力”的规定。

  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周海欧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刘莺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以敲诈勒索罪、危险驾驶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高广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对被告人梁天彬等人分别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和并处罚金刑。

  西山区法院审理的被告人马海昆等17人非法采矿、破坏生产经营、强迫交易、包庇案

  西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马海昆、胡云岗、黄亚、马海波、马保祥、攸文冬、于伟洋、付有才、杨文龙、张文华的非法采矿行为,无任何开采方案,野蛮开采,造成矿产资源和森林资源破坏,严重损害滇池流域生态环境。

  被告人马海昆、胡云岗、黄亚、马海波、马保祥、攸文冬、于伟洋、付有才、杨文龙、张文华、王永、马洪等人,以马海昆为首,经常纠集在一起,长期、多次、多地非法采矿,并在非法采矿过程中,使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海口街道办事处片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符合“恶势力犯罪集团”特征。

  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西山区人民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马海昆犯非法采矿罪、破坏生产经营罪、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对被告人胡云岗、黄亚、马海波、马保祥等16人分别以非法采矿、破坏生产经营罪、包庇罪等判处有期徒刑的刑罚。并对各犯罪分子的非法所得进行追缴。

(责任编辑:综合)

    推荐文章
    热点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