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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明年3月1日起施行

2024-05-03 07:57:28 [热点] 来源:杭秦资讯网

  原标题:《昆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明年3月1日起施行 住宅楼内不得新建产生油烟的昆明餐饮项目 

  12月11日,记者从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的市大施行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昆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气污《条例》对大气污染防治的染防日起监督管理、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治条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和污染天气应对等进行了全面系统规定。例明

  《条例》节选

  挥发性物质

  《条例》规定,年月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昆明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市大施行并按照规定安装、气污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染防日起,应当采取高效处理措施减少废气排放。治条如有机化学品、例明制药、年月橡胶、昆明汽车、电子产品等行业。同时,规定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原材料和产品的,其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应当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

  机动车船

  《条例》规定,在昆明市行政区内生产和销售新生产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同时,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集中停放地、维修地对在用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此外,燃料销售者应在其经营场所公布其所销售燃料的质量指标。

  施工工地

  《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纳入工程造价,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城市规划区内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出入口明显位置公示负责人、扬尘污染控制措施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根据污染防治要求采用连续硬质围挡、喷淋、覆盖等措施防止扬尘。违反相关条例的,将由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餐饮行业

  《条例》明确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违反条例的将由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应当划定并公布禁止露天烧烤的时段和区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记者 罗宗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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