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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是赃款 却拿来炒股盈利 获刑加罚款

2024-04-25 14:52:13 [娱乐] 来源:杭秦资讯网

原标题:明知是明知赃款 却拿来炒股盈利 获刑加罚款

东北网12月29日讯(康鹏 记者 佘雨桐)近日,牡丹江市中级人民院审理了一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赃款犯罪所得收益案件。却拿

2005年9月,炒股原某县财政局社保股副股长兼出纳王某新(已判刑)贪污300万元公款后携款潜逃。盈利2006年至2016年期间,获刑王某新先后五次将贪污所得赃款中的加罚231万元人民币交给其妹妹王某彦,让其用该款帮自己炒股。明知王某彦明知该款系王某新贪污所得,赃款仍替他将该款投入股市并进行经营管理。却拿 2016年3月,炒股王某彦将王某新炒股的盈利三个股票账户交给其姐姐王某莉管理。王某莉明知该三个股票账户内的获刑资金是王某新贪污所得,仍对该三个股票账户进行经营管理,加罚并于2016年3月在王某新需要用钱时卖掉部分股票,明知将回笼的41万元人民币支付给了王某新。2019年1月,王某莉管理的三个股票账户清仓后共得款195.159万元。

东宁市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彦、王某莉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并经营管理,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判处被告人王某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某莉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5万元;追缴被告人王某彦、王某莉违法所得5.159万元,上交国库。王某彦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牡丹江中院,后又申请撤回上诉,牡丹江中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康鹏 佘雨桐)

(责任编辑: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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